时间:2020-08-14
关于第5579661号“天地壹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仕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管家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79661号“天地壹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03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规定的2015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使用,亦未进行宣传。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销售合同、发票及送货单;
3、销售清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未经过公众认证,且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存在造假嫌疑。故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曾为商标代理机构,其存在囤积商标、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陈孟伟510225197409112834于2006年9月1日申请,于201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非医用蜂王浆;食用蜂胶(蜜蜂胶);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2019)京73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可被申请人与重庆欢乐快车食品有限公司(原重庆黑卡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美益天食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经审理查明2表明,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等证据中涉及的交易主体间为关联公司,且均集中在2018年,可以认定为被申请人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同时,其提交的销售单均为自制,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难以单独认定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存在造假嫌疑,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