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88009号“TAL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74号
申请人:王鹏驰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8009号“T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8070号“Taglia95”商标、第5286242号“Taalia及图”商标、第15851985号“TALikA”商标、第36468602号“TALITA”商标、第10732510号“thalia”商标、第10732287号“塔莉亚thalia”商标、第18084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TALIA”与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Taalia”、引证商标三外文“TALikA”、引证商标五、六外文“thali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舞衣;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衣;舞衣;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