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7853253号“鼎荟”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鼎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爷私房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地址:香港铜锣湾登龙街号 楼
原撤销代理人: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853253号“鼎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39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鼎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持续宣传推广其“鼎荟”品牌,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鼎荟私宴”餐饮品牌设计协议;2、餐具及店面楼杂间图片资料;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4、“荟”、“会”字的解释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卷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除提交证据1-3外,另有证据5的入库单及申购单(复印件形式)。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广州市海珠区同湘会湘菜馆于2009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茶馆、饭店、酒吧、咖啡馆、快餐馆、为动物提供食宿、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服务上,于201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13日核准转让于申请人广州鼎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在餐馆、餐厅、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在没有相关的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合同及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在餐馆、餐厅、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