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9961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54号
申请人:海门市亘盛机械设备厂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6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1168、7916888、6962218、33362775号商标在图形所绘事物、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