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76014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81号
申请人:威埃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6014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形状是经过独特设计的,整体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申请上那个表显著性增强,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的立体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过滤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