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5919224号“双鹿”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正堂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董增艳
申请人因第5919224号“双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772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06月22日至2018年06月2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2. 浙江省家纺布艺茶农质量检查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
3. 杭州市余杭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4. 杭州正堂针织有限公司、杭州腾鹿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户口簿复印件及结婚证、商标许可协议;
5. 被许可人杭州腾鹿针织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2018年1月持续销售“双鹿”品牌羊毛衫、服装的发票;
6、被许可人使用“双鹿”商标服装照片;
7、被许可人使用“双鹿”商标的服装的吊牌;
8、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忠华等人在浙江、安徽地区的加盟合同;
9、余杭经济开发区名品购物街海报发展会地图;
10、双鹿门、发布会、广告牌等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02月15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衬衣;针织服装;运动衫;童装;皮衣;T恤衫;内衣;睡衣;羽绒服装”等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为检验报告,无法证明其将印有复审商标的指定商品在市场中销售流通。证据4可证明申请人许可杭州腾鹿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5为销售发票;证据6、7为申请人“双鹿”服装及吊牌的照片;证据8为浙江正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忠华等人在浙江、安徽地区的加盟合同;证据9、10为申请人对“双鹿”品牌的宣传推广。因此,综合申请人所交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等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衣;针织服装;运动衫;童装;皮衣;T恤衫;内衣;睡衣;羽绒服装”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