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粉恋粉 FENLIANF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6451111号“粉恋粉 FENLIANF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13号

       

      申请人:康小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周旭升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26451111号“粉恋粉 FENLIANF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26026979号“恋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同一地域同业竞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日,故本案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粉恋粉FENLIANFEN”,引证商标为“恋粉”,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知晓其商标存在。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