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081978号“HAI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15号
申请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1978号“HA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3013号“海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99706号“海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77171号“HUI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62414号“HAI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15521号“HAO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第31类商品上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和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百度介绍、所获荣誉及相关使用、知名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肉、咸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的英文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中的英文构成相近,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此外,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鉴于其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