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14816号“S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17号
申请人:深圳诚信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贰零壹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4816号“S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788号“S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情况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796号决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台架、机器用动力传动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齿轮加工刀具、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车辆引擎传动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