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719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60号
申请人: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1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6024号图形商标、第13747169号图形商标、第13576975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67期、第1686期、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晓晓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