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54556号“燃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58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4556号“燃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24499号“茶燃”商标、第33431791号“茶燃”商标、第33272468号“燃火锅”商标、第34148787号“燃酒”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5194号“燃”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晓晓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