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49040号“KUNGFU O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54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方圆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9040号“KUNGFU 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0634 号商标、第16396745号商标、第32223819 号商标、第320814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KUNGFU”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字母“KUNGFU”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