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888 通源贸易 Established 194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24774号“888 通源贸易 Established

    194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56号

       

      申请人:通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4774号“888 通源贸易 Established  194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4349号商标、第4656706号商标、第14361030号商标、第1703065号商标、第32239134号商标、第1157468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800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888 通源贸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通源”、引证商标四、六、七“888”,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通源贸易”与引证商标五“大通源”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