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512654号“张水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21号
申请人:张辉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654号“张水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947号商标、第18131298号商标、第15394737号商标、第121445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张水煮”与引证商标一“张豆花及图”、引证商标四“张生煎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张”,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申请商标“张水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张”,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