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376号“iTech Bla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94号
申请人:艾泰克布莱克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376号“iTech Bl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7358557号商标、第18479608号商标、第 16176729 号商标、第296194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iTech Black”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BLACK”、引证商标三“ITECH”,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技术研究方面的在线信息、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租赁、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