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7513399号“菜掌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13399号“菜掌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00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鑫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7513399号第35类“菜掌柜”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7513399号第35类“菜掌柜”商标,原第751339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以来积极进行广告宣传,已经成为知名品牌。申请人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维护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之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授权合同;
2、复审商标店铺宣传门头及场地使用证明;
3、复审商标指定服务菜单、小票等店内宣传照片;
4、复审商标微信宣传申请公函;
5、复审商标指定服务相关采购、销售等材料;
6、复审商标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授权合同,单纯的授权行为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2中,照片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场地使用证明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证据3均为自制证据,且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4形成时间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且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证据5形成时间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亦并非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6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