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0256726号“902之秘密
NINEZEROTWOMIM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海琼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辛晟燻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56726号“902之秘密 NINEZEROTWOMI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99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胡海琼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0256726号第25类“902之秘密 NINEZEROTWOMIMI”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0256726号第25类“902之秘密NINEZEROTWOMIMI”商标,原第102567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检测报告、淘宝销售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不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复审商标产品检验报告;
3、复审商标部分产品信息展示;
4、复审商标在淘宝专卖店的部分订单相关信息;
5、产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游泳衣;睡衣;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围巾;袜;帽;鞋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手套(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显示,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授权广州市海忠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证据2为被授权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内衣上所做的检验报告。证据4中,淘宝订单相关销售信息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内衣商品。结合证据3产品信息宣传和证据5照片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内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
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内衣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睡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睡衣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均未涉及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手套(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围巾;袜;帽;鞋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睡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