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4829926号“玉笼”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学智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天明
申请人因第14829926号“玉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50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华学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4829926号第35类“玉笼”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4829926号第35类“玉笼”商标,原第148299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成功注册复审商标之后,品牌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商标本身在当时市场和周边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确有在实际生活和市场上使用并推广。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或经公证):
1、"玉笼"品牌荣获优秀商家称号证书;
2、"玉笼"品牌门头以及加盟商在市场上进行宣传和推广;
3、"玉笼"商标登陆在报刊上进行技术推广;
4、"玉笼"参加"梦蝶会展"展出柜台图片;
5、"玉笼"品牌汤包菜单;
6、"玉笼"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7、"玉笼"餐饮部实体店经营、加盟信息、优秀商家等内容公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户外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中,《县区通版》显示,标有复审商标内容为综合技术培训,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故不能证明系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4和证据5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6仅能证明复审商标授权他人使用之行为,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性。证据7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故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