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69004号“天天成长EVERYDAY GROW 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62号
申请人:北京绿健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9004号“天天成长EVERYDAY GROW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2772号“天天佳成长”商标、第14292860号“天天佳成长”商标、第35592689号“天天橙长”商标、第15141913号“天天长”商标、第20782778号“天天长”商标、第32917972号“7‘EVERYDAY”商标、国际注册第1364154号“EVERYDAY COLRUYT GROUP”商标、第31967683号“GOOD EVERYDAY”商标、第34494857号“EVERYDAY drink”商标、第29442699号“每天EVERY DAY”商标、第1381579号“每天EVERY DAY”商标、第4901937号“每天EVERY DAY”商标、第3662274号“EVERYDAY YONGHUI”商标、第26460178号“天天上好GOOD EVERY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甜食、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九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至十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五类似的“茶饮料、甘菊茶饮料、甜食、谷类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甜食、谷类制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