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4428237号“鲜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5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志远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阳宏烽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28237号“鲜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19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刘志远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贵阳宏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4428237号第43类“鲜唯”注册商标,原第1442823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后从未间断使用,复审商标从申请至今一直持续使用,目前已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和认可。申请人恳请维护公平、合理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法律尊严,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从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进行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咖啡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且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在饭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