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44438号“NANCHANG AI SHI
OPHTHALMOLOGY HOS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74号
申请人:南昌爱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4438号“NANCHANG AI SHI OPHTHALMOLOGY HOS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80487号“雅妍及图”商标、第14159925号“TCMTREA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有实质性的区别,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申请人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