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287387号“YFILER 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49号
申请人:生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87387号“YFILER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9817号“YFILER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72447号“YFI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已被撤销,其已不能成为申请人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在先权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728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6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佐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