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474号“VISO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356号
申请人:VISOFT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474号“VI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国际注册第70197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共存同意函公证认证件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9797613号商标、第1820181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