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IRE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02110号“NIRE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1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尼利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2110号“NIR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19917号“NI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两商标针对的服务群体相对专业,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注册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NIRECO”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机械研究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