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慕丝达MUSTA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0063065号“慕丝达MUSTA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2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奥•玛斯特父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海市雷德蒙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63065号“慕丝达MUST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19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眼镜(光学);隐形眼镜;太阳镜;眼镜盒;计算机周边设备;眼镜框;擦眼镜布;眼镜玻璃”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恳请重新审查本案并安排证据交换,以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
      1、商标授权书;
      2、被授权人与临海市丰瑞眼镜厂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3、眼镜、眼镜盒、眼镜布实物照片;
      4、复审商标品牌标签;
      5、被授权人在1688平台上销售复审商标商品的网页复印件及销售记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光学)”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2月6日。2019年1月1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结合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至五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