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诺斯 ER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1721559号“爱诺斯 ERO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诺斯礼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21559号“爱诺斯 ER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90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将其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并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和推广,被相关大众所熟知,在相关领域或行业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为了便利自己使用“EROS”商标,恶意对复审商标进行撤销申请,其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制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产品图片和复审商标相关宣传海报;
      3、产品销售合同及其发票、收据;
      4、第32836549号、第32836549A号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刘奕于2012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第21类纺织品制桶、擦罐和容器用刷、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014年5月28日核准注册,专用权至2024年5月28日。2018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爱诺斯礼品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产品图片和宣传海报,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涉及的商品为ACA电器咖啡机、多功能电子称、香山人体秤、香山厨房秤、电子称,但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