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RHEINMETAL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252号“RHEINMETALL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89号

       

      申请人:莱茵金属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252号“RHEINMETAL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87902号“RHEINMETALL及图”商标、第25403079号“RHEINMETALL”商标、第24388072号“RHEINMETALL及图”商标、第25403121号“RHEINMET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五、九)提起异议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9类、第12类、第13类、第16类的国际注册第164029号“RHEINMET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六、七、八、十)所有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将提交上述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第3786055号“6ix及图”商标、第15597361号“pch Access及图”商标、第41504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十二)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7类、第9类、第12类、第13类、第16类复审商品及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异议申请书、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二、六、七、八、十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书原件附中译文。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41189号、【2019】商标异字第74676号、【2019】商标异字第41186号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四、五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72771号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九准予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九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存在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鉴于引证商标四不予注册,不再构成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存在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鉴于引证商标五不予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存在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所有人存在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可不判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小册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呼叫及字母构成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增加其与引证商标九的可区分性。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九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7类、第9类、第12类、第13类复审商品、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