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739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04号
申请人:苏州纤琇美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3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01191号“雅修YA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86319号“杨兰洗化 YLX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