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2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86号 - 申请人:莱茵金属股份公司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2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86号 - 申请人:莱茵金属股份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2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86号
申请人:莱茵金属股份公司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2020年03月25日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87902号“RHEINMETALL及图”商标、第24388072号“RHEINMET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第3786055号“6ix及图”商标、第15597361号“pch Access及图”商标、第41504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在图形设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第13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一、三的异议申请书、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41189号、【2019】商标异字第41186号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三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不予注册,不再构成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3类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鉴于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其不构成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板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占据商标的首要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亦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继续教育,提供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四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占据商标的首要位置,亦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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