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21564号“腾发名车TENGFA AUT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61号
申请人: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21564号“腾发名车TENGFA 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2748号商标、第12172877号商标、第74702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布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