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55376号“砚山画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707号
申请人:北京雅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5376号“砚山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脱离了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该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宣传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砚山”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该商标未有明显超出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