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038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93号
申请人:张高华
委托代理人:修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3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0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94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图形构成及整体外观等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显著区别,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