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5965366号“MAP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如东伟捷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卓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65366号“MAP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39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以下证据(与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1.商标使用许可证明;2.产品实物图片;3.手套购买协议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依法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唐伟于2007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由唐伟转让给如东伟捷手套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证据1显示申请人许可南通泓盛手套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我局对保定昊然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2未显示时间。证据3发票号相连,均为同一天,不符合商业惯例,购销合同未体现商标。结合在案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