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19640号“MERIDIA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85号
申请人:美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640号“MERIDIA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商标的第18670806号“MERIDI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27968号“美安妮 MERIDI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609242号“米洛德妮 MERIDI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已经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一、三的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英文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