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1503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69号 - 申请人:湖南中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150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69号

       

      申请人:湖南中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马扎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5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8183号“德慧安 D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179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0444号“天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54676号“建宇建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47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36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建筑、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构图元素、组合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