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YSONWOL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739841号“TYSONWOL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77号

       

      申请人:晋江杰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9841号“TYSONWO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8978号“秦狼传说QIN LANG CHUAN S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7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4388号“马头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33315号“REFI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68668号“VIX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