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5551156号“咪哆哆Miduodu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玉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定娟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51156号“咪哆哆Miduo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97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未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2.门店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3.个人交易明细;4.售货单;5产品图片。
我局依法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复印件、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21日申请注册,200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25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交易日期具有连续性,证据4显示了商标标识以及形成时间,证据1、2、5显示了商标标识,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防水服、游泳衣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防水服、游泳衣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帽等其余商品,故在帽等其余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防水服、游泳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