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99672号“即刻电音PLU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7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99672号“即刻电音PL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即刻电音》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档原创电音节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4677号“即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0351号“即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64676号“即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鉴于目前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有多件包含“即刻”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视频专题页面、音乐专辑页面、互联网搜索结果截图、百科词条、社交媒体讨论页面、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三注册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8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海鲜、鱼肉香肠、煮制和干制鱼、萝卜干、以牛奶为主的饮料、食用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的)、果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海鲜、鱼肉香肠、煮制和干制鱼、萝卜干、以牛奶为主的饮料、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熟肉罐头、蔬菜罐头、混合水果干、果脯、炸薯条、蛋、食用调和油、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肉、熟肉罐头、蔬菜罐头、混合水果干、果脯、炸薯条、蛋、食用调和油、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肉、熟肉罐头、蔬菜罐头、混合水果干、果脯、炸薯条、蛋、食用调和油、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海鲜、鱼肉香肠、煮制和干制鱼、萝卜干、以牛奶为主的饮料、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