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256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71号
申请人:鸿之微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56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31077号“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材料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英文“IE”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