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340258号“ARENA OF VAL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6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40258号“ARENA OF VA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RENA OF VALOR》是申请人旗下知名游戏《王者荣耀》的欧美版,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30182号“arena of val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外,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ARENA OF VALOR》的截图、网络媒体的部分报道、引证商标的注册流程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词汇“ARENA OF VALOR”构成,二者仅存在英文字母大小写的不同,整体的呼叫、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申请人请求不公开本案裁决文书。但本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的事实理由部分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了阐述,对证据内容进行了概括阐述并未详细列明。因此,本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的内容并未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