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942283号“上山拾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97号
申请人:上海伊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2283号“上山拾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上山拾蛋”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