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03853号“皮皮神评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79号
申请人:北京风云变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3853号“皮皮神评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0718号“皮皮 PEEP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52572号“皮皮旅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及注册商标列表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均为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螺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主要认读的中文前两文字均为“皮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