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VELAND CLINIC CONNEC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64115号“CLEVELAND CLINIC

    CONNEC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79号

       

      申请人:克利夫兰医学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4115号“CLEVELAND CLINIC CONNEC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60170号“CLEVELAND SPEED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向我局提交了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同意书,该同意书经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并非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