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斯汉德S-HΛN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64581号“斯汉德S-HΛND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99号

       

      申请人:深圳市斯汉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思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4581号“斯汉德S-HΛN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97369号“SAN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9436号“SHU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9479号“SHANDAHOT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59532号“SHANDA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61441号“SH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362636号“S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04424号“SHAN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756134号“SHAN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408932号“SHANZE MACHINER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05144号“SH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注册证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斯汉德S-HANDE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