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73333号“江湖渔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98号
申请人:深圳市江湖渔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333号“江湖渔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2271A号“江湖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67819号“江湖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49202号“江湖渔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信息、宣传图片及包装袋等光盘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江湖渔派”与引证商标一、额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