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M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407号“AM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161号

       

      申请人:艾蒙西部商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407号“AM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9870号“amcare”商标、第16899913号“AMCARE美中宜和医疗及图”商标、第26275837号“amcare”商标、第11713828号“AMARES”商标、第26275810号“AMCARE美中宜和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