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AME OF THRON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9609580号“GAME OF THRO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56号

       

      申请人:家庭票房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9580号“GAME OF THRO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66751号“Game Of Thro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与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的申请文件、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公证书、网络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2020)商标异字第1144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词汇“GAME OF THRONES”构成,二者仅在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上存在区别,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乐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