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SNICK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657142号“SNICK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52号

       

      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7142号“SNICK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7344号“SNICKERS”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7048号“SNICKERSWORKWEAR”商标、第1037048H号“SNICKERSWORKWEAR”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人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