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728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08号 - 申请人:厦门耀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728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08号

       

      申请人:厦门耀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奇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2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2589号“湘旭及图”商标、第16329786号“TEAM WOR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09429号“sei及图”商标、第6989614号“健隆JIANLONG及图”商标、第7135301号“祝福ZHUFU及图”商标、第25759802号“SH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图形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锯切服务;金属电镀;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加工;玻璃着色;食品加工;服装制作;印刷;空气净化;水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材料处理,即用激光器进行材料的处理;纺织品精细加工;书籍装订;吹制玻璃器皿;面粉加工;服装制作;照片冲印;空气净化;水净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