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15742号“漫享购MAN XIANG G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55号
申请人:杭州鸿归臻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5742号“漫享购MAN XIANG G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5391号“漫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93485号“漫享FREE ENJOY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审理决定继续有效,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查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漫享购”、对应的拼音文字“MAN XIANG GOU”组合构成,其显著别中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漫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